證券交易法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29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 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