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 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 者,得提出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母國法令或總 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金管會備查後, 依其母國法令規定或總公司制度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