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 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