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
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自行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訂定自行評估訓練計畫,對於
自行評估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
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
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
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