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 各該款規定時程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一、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辦理。

二、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應於次二年內辦理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 達一億元者,應於次三年內辦理內部控制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 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