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
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
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理)事會
與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
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提董(理
)事會報告,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
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
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