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19條
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 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 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理)事會 與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 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提董(理 )事會報告,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 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 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