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資產負債表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10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 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 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 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 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1.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 額衡量。 2.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給付程 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三)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 屬之。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 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四)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 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五)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1.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款項, 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業務 款項。 2.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 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 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 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 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七、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 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 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八、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第九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保險負債:係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 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二)賠款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賠款準備者。依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之賠款準備,應 分別註明。

(三)責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責任準備者。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 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 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 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 ,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適足性 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第十二 款之準備者。

十一、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與特 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 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者。

十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者。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 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 估計時認列。 (四)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 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 得稅金額。

十五、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遞延手續 費收入、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信託 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一)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提供勞務之預收 定金等。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二)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 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其認列 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項目配 合一致。 (三)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 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四)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 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十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 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 項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 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 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