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2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將信託財產每三個 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