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 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 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