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5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為下列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之行 為:

一、就信託帳戶內之資產執行不正當之交易,從中獲利。

二、不當挪用信託帳戶內之資金,以之作為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 其他委託人應補足之交易保證金或用於彌補其交易損失。

三、將信託帳戶內之資金運用於委託人原定用途以外之用途。

四、以信託帳戶內之資產設定擔保或提供作為交易保證金。

五、其他侵占信託財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