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2條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