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6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 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