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

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

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