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