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

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