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8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