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6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 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