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5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 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效益評估等原則與方 針。

二、作業程序。

三、會計處理方式。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