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4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 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 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 辦理該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