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9-1條
專業再保險業承接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且該保險 業於資產負債表之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者,應 按險別依原分出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計算說明 書計算提存責任準備金,且該項責任準備金與原分出公司之自留責任準備 金的合計金額,應不低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所應提存之責任 準備金總額。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應於相關財務報表及監理報表予以表達或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