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再保險業務,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 精算原理原則之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再保賠款提存 。其中已報未付再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並提存。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前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收回,再按當年度資料計算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