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對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危險評 估未來可能發生之再保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 備金及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專業再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報經主 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