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4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 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 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 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 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令規定或本公 司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