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5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分社)地址、 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分社)營業 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營業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並於變更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

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 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展延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核准。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領得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 廢止其核准,並限期令其繳銷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