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18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 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