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15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

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