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9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 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受接管保險業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 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自接管時起當然 停止,其原應提報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 、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審議事項,由接管 人審議之。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

前項情形,受接管保險業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 持無實體股票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