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 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 容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