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7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三、監督及輔導改善招攬、核保、理賠及其他業務經營方針。

四、監督及輔導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五、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六、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七、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八、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九、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十、監督及輔導資金運用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 議,並提出意見。

十三、必要時,要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職務。

十四、要求受監管保險業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精算簽證報告、業務報 告、財務報表或其他報告。

十五、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