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