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 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