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1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