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9條
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 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 外之同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 人員外,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 人員外,不得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四、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 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 款規定之情事。

公會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同前項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