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9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 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二、與利害關係人為第一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 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三、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 入董事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