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 ,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並設計風險計測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