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96 年 08 月 29 日)
第5條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 條件及限制如下:

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 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或相 當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不動產投資 信託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保險業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購買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四、保險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者,得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購買該 不動產投資信託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五、保險業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者,不得購買以該不動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該不 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

六、保險業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購買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 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