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96 年 08 月 29 日)
第5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 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