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96 年 08 月 29 日)
第3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 二百以上。

二、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最近一年無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 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本會組織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大裁罰處分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