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 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 保險費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 料。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及 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