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 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