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 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 會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 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