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或其指 定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次: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不符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 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命中華郵政公司限制其一 年不得簽署保險商品:

一、最近一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三次以上。

二、最近二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五次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七次以上。

四、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 制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