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3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中華郵政 公司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 險商品。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遭金管會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二、遭金管會限制其簽署人員資格仍予簽署。

三、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遭金管會退回不予審查。

四、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遭金管會命保險業停止銷售。

五、最近一年內各簽署人員經金管會限制簽署資格二年或二種以上簽署人 員經金管會限制簽署資格合計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