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1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郵 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 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 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