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0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 保險商品下列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