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8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 釐訂時,亦應適用本辦法之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