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 。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 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 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