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金管會得逕行 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中華郵政公司停止銷售:

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

三、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

七、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八、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之文件有缺漏,經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

九、未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 金管會函請補正,而未於金管會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七十五個工作日 內完成補正。

保險商品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事者,金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