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4條
保險商品之審查,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依保險商品之性 質,以核准或備查等方式為之。

保險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者,應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銷售,金管會應自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 之決定。

保險商品採備查方式審查者,指保險商品無須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核准 ,中華郵政公司得逕行銷售,但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 ,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或其指定之機構備查。

除經金管會同意得以備查方式為審查之保險商品外,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之 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