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 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

一、核保人員:符合第五章第四十二條所訂核保人員資格。

二、理賠人員:符合第五章第四十三條所訂理賠人員資格。

三、精算人員:符合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所訂精算人員資格。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 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 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 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前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 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